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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活性保护理念与方法
时间:2022-04-03 来源: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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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被学界普遍认可的保护方式有三种,即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但这三种保护方式是否能够涵盖各种“非遗”项目的保护?看来不尽然。因而,有学者又提出了生活性保护方式。他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更是生活。出于对传统社会形态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之间在行为层面和心理层面的双重“共生”关系的认识,以及对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局限性反思,提出以“生活性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战略性原则。的确,生活性保护方式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原则,但不是由“生产性保护”转向“生活性保护”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至今的传统生活方式与生产方式,必然要在生产与生活中保护,离开了生产与生活的实践它就会消亡。但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与项目不同,运用的保护方式必有所不同,诸如传统技艺、民间美术﹑传统医药等类型的“非遗”项目需要坚持走生产性保护之路,但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民间信俗、宗教信仰、民间竞技,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等,就需在生活中传承与保护。
产生于农耕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具有历史延续性的活态文化,它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地域性、群体性,深深地渗透、扎根于民众的生活之中。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不脱离各族民众的生产生活方式,是民族心理、民族个性、民族习尚“活”的体现。在历史的长河中经过广大民众与时俱进的发展与再创造,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当代已焕发出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依然是当代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转型,受经济全球化、现代化、城镇化的影响,产生于农耕社会的不少非物质文化事象正在衰亡,一些依靠口传心授的民间文学、艺术、技艺、习俗等正在不断消失,“非遗”的传承后继乏人。“非遗”保护面临的这一严峻形势,固然与文化生态环境的变化、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受外来文化的影响等因素有关,但也不可忽视人为因素的破坏,诸如不当的利用、破坏性的开发等,要实现“非遗”的科学保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活在当代、融入民众的生活,坚持正确的保护理念和科学的保护方法是须臾不可缺的。
犹如鱼儿离不开水,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离不开生活。倘若离开了鲜活的生活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便会丧失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失去了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像活鱼被晒成了鱼干,若成了标本式的文物,也就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了。所以,为了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疏离广大民众,我们主张的保护方式应该是不脱离生产生活实践的保护,应该是符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理念的保护,即“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这段话强调了作为保护主体的群体及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不是固守已有的文化事象,而是要随着所处自然及文化环境、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地创新发展从历史沿袭下来的文化,使之富有新的生命活力,并在不断变化和发生建构中更好地适应民众的需求,被广大民众所接受。民众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认同感、历史感、自豪感,使人类文化多样性得以发展,创造力得以充分地展示和发挥。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性保护,不是要民众简单地回到过去的生活状态中去,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在动态延续发展中,在与民众生活的不断调适中,方能形成“非遗”与人们生活新的融通关系。那么,如何运用生活性保护方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活在当代、活在民众的生活之中,并在民众的生活实践中得以更好地传承发展、弘扬光大,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护的重大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关注。笔者认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活性保护,应当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整体性保护,是进行生活性保护应秉承的原则
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是本民族文化的载体,倘若离开了人,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尚属空谈。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应该高度重视人的因素。目前,在迅猛推进的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浪潮中,在拆村并村中,不仅造成原生的村落急速消减,而且随着大量农民离开祖辈居住的宅基地,被集中搬迁进现代楼房,不少传统村落仅剩一副皮囊,村里居住着少量老人和留守儿童,空心村现象严重,导致其生命力已经消失。传统村落生存发展的生命力是什么呢?是以传统的生产方式为根基,以及由此形成的思想观念、制度礼仪、风尚习俗等构成的生活方式。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了村落的精神文化风貌,有了这一内在的生命活力,传统村落的文化基因才能得以存续,也才能真正彰显出传统村落之美。目前,传统村落的保护问题在专家学者的呼吁下,已经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但关注和保护的重点则是古民居、老祠堂、老寺庙等古建筑、文物及生态环境,而对于如何保护和激活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却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科学的措施。我们应该意识到,传统村落的主体是村民,他们是文化的主人、创造者、传承者、享用者,如果他们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和传统手工艺,与之相应的制度礼仪、风俗习惯、传统生活方式也就会消亡。没有了传统的生产生活,传统村落就会只剩下具有一定颜值的皮囊。所以,作为活态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是保护的重点,而采取生活性保护则是科学有效的方式。2016年8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体现了科学保护传统村落,努力实现传统村落活态保护、活态传承、活态发展的正确思路。在该《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保护传统村落的基本原则: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坚持村落空间、历史和价值完整性的有机统一,做到村落结构肌理保护与山水格局保护并重,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重,生产生活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方式保护并重,力求见人、见物、见生活。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坚持保护第一,做到能保即保、应保尽保,整体保护、全面保护。同时,注重合理发挥传统村落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努力实现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强保护。居敬行简,最少干预。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尊重传统,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不搞大拆大建,防止嫁接杜撰,为自然“种绿”,为村落“留白”,努力做到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着眼于传统村落的地域条件、文化特征、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性,区分轻重缓急,采取差异化的保护措施和发展模式,切忌保护发展模式简单化、单一化,避免干篇一律、千村一面。做到政府主导,村民自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保证村民的知情权、话语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村民权益。按照这样的原则保护传统村落,做到生产生活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方式保护并重,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性保护。
生活性保护首先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不同民族民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业已形成的风俗习惯、信仰禁忌、规章制度等传统文化。对于生长在特定族群的个体而言,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存在的方式”“行为的模式”和“心灵的框架”,每一个人都会受到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熏陶和约束,由此形成不可估量的凝聚力。如生活在贵州的多数少数民族历史上没有自己的文字,为了维护族群利益和社会生活秩序,各民族在长期的生活中都已形成了“看不见的文法”,即一定的制度和法规,用以确定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规约人们的行为模式。侗族内部形成的习惯法称之为“侗款”,内容涉及本民族传统风俗习惯、道徳准则、信仰禁忌等;苗族内部的地方性法规叫“议榔规约”,内容不仅涉及生产生活各方面,而且还有伦理道德方面的一些规定。布依族的习惯法规定得也很详尽,通过诸多的“禁止”和“不准”约束族人的行为,并在本民族乡规民约中要求父子、夫妇、朋友、兄弟,各守五伦,各尽其道,君尽道,臣尽忠,子尽孝,妇尽夫,弟尽兄,各尽其诚;处邻里而和乡党莫使愧心而昧骗,求宽怀以待人;富贵贫贱,红白会期,扶幼助老,邻里相帮,一境和悦,各方劝化,谨戒奢华等。各民族社会成员从小便受到本民族习惯法的熏陶和约束,久而久之,便形成了独有的行为方式、习俗礼仪。如今这些民族习惯法大多已演变成为《乡规民约》。“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凝聚着各族群众祖祖辈辈创造的文化成果,尽管这些习惯法没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和表现形式,但因其寓理于法,贴近生活,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密切相关,所以特别深入人心,备受拥护。”国”生活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构建各民族文化传承机制,就要重视各民族长期积淀形成的思想精神、文化成果,不可破坏一个民族的深层心理结构,不可用他者文化去取代,更不应以行政手段强硬地干涉或“规约”,而应该理性地引导各族民众科学地传承发展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更好地保持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生存、传承与发展都与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空间息息相关,生活性保护凸显的就是本土性、整体性的保护。每个地区的传统文化都是内容多样、内涵丰富的有机体,因而众多单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有机共生、不可割裂的。如族火把节承载着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族音乐、舞蹈、诗歌、服饰文化、饮食文化、宗教信仰、传统知识等的载体;苗族坡会则是苗族文化遗产的综合展现,包括芦笙文化、音乐、舞蹈、服饰文化、祭祀文化,以及打老同和芦笙会等社会组织习俗、婚恋习俗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我们不应该局限于对入选代表作名录的单个项目的保护,而应该在特定文化所形成的完整的自足系统中,从空间整体和与人们生活的关系网络中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性保护,并有计划地进行整体的动态保护,即用一种科学全面的视野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不是单项的、局部的、表象的保护。尤其应该重视对文化空间的保护和利用。“文化空间”也称“文化场所”( Culture Place),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在我国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规定文化空间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类,“即定期举办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可见,文化空间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的场域,培育着民族的集体意识和文化精神,传承和保留着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发挥文化空间的各种功能对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活性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如侗族的公共文化空间是鼓楼和风雨桥。通常鼓楼在侗寨的中心位置,是侗族公共文化及公共生活最为集中的场所,逢年过节,全寨男女老少集中在这里,集体吹奏芦笙、跳舞、对歌、耍龙舞狮等;平时村民们在这里下棋、打牌、看侗戏碟、自娱自乐、开会议事、谈古论今等。而风雨桥不仅具有交通、休息、观景、社交、商品交换等实用功能,而且也是侗民们庆典、祭祀、审美、进行节庆活动等的场所。公共文化空间使民众有了集体创造文化、传承文化、享用文化的场所。“公共空间成为集体举行仪式、祭祀和集体歌舞表演的主要场所,在日常生活中自然而然地延续了民族传统文化。正因为其完备的公共空间和丰富的公共生活有效地传承和保护了民族传统文化,今天侗族的月也、合拢宴、唱大歌、跳多耶、祭萨、讲款等都顺利地进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侗族的鼓楼和风雨桥等木构建筑艺术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在鼓楼中传唱和学教的大歌等是世界级文化遗产。”所以,在生活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要重视建构完善公共文化空间,保持文化空间的生态整体性和文化整体性,充分发挥文化空间的功能和作用,这样才能使广大民众真正成为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
二、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乡村与社区的保护,是实现生活性保护的有效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产生发展于特定社会文化生态环境中的活态文化,若离开生长、滋养它的土壤,就会枯萎,乃至消亡。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于民间,存活于民间的,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离不开的环境是民众生活的乡村、社区,在这一原生土壤上,保留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因、根脉,即与之相关的文化记忆、情感精神等。基层乡村、社区中土生土长的广大民众,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承载者,他们也是自己精神家园的守护者和管理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确认了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地位,指出:“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社区、群体和个人继续其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之权利应得到承认和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是源于满足民间百姓精神文化需求和生产生活之需,它所具有的多重价值也是通过普通民众在生活中传承发展而实现的,民众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和保护主体。因此,重视乡村与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能充分发挥文化主体的作用,激发地方民众对自己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激发他们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由于乡村与社区保护能保护好文化遗产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与社会人文环境,使其所拥有的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跟乡村与社区民众的生产生活需求挂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能够不断地满足民众的各种精神文化需求,并能在有效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中直接受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基层乡村与社区的保护好处很多,正如有学者指出,“由于社区文化生态和社区人文背景的支撑,不仅有可能使‘遗产’持久地‘活’在民众的生活之中,而且在新的条件下,它还可能获得‘再生产’的机会,亦即成为社区文化创造力的源泉。”乡村与社区的保护不仅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保护与传承,而且能够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核心价值、核心技艺的同时,能够根据生活之需进行不断的再创造,使之更好地活在当代,造福于民。
首先,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乡村与社区的有效保护,应该正确认识和评价在民众中有深广影响但却存在疑义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文化事象,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和排斥,不能用粗暴的方法去扼杀本该培育、浇灌的民间文化艺术之花。有了正确的认识、理解和鉴别,才会有尊重、信任和接受。如对宗教信仰、民间信俗,不能一口斥之为“迷信”、“精神鸦片”,应看到它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表达民众各种美好心愿的民间信俗不是迷信,是一种健康的信仰,在当代依然具有可开发利用的价值,诸如祖灵信仰与黄帝陵祭典、太吴伏羡祭典等“公祭”活动,逐疫信俗与端午节的龙舟竞渡活动,驱鬼信俗与傩戏傩舞的流行。尤其是从古代传承延续至今的民间庙会具有文化多样性。“庙会从东汉佛教传入起,经南北朝、唐宋时代,到明清定型为一种实用与娱乐、物质与精神两栖并重的生活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生活习惯和传统信仰,它是广大民众口耳手脑相传的技能及其文化观念。它的价值主要表现为植根、传衍于民众之中的民族民间文化,即凝聚着民间百姓的思想智慧,聚合着广大民众创造的多种文化艺术精华。”如今庙会也是展示民间思想文化的大舞台,既有神灵崇拜、祭祀、占卜、巫术等信仰民俗,又有民间戏曲、说唱、音乐、舞蹈、游艺等文艺民俗,还有各种传统饮食、商贸等经济民俗,是拥有最广泛民众基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妙峰山庙会,该庙会从明代延绵至今传承近400年,影响力颇大。资料显示,史上的妙峰山庙会最多时来此朝顶进香的各地香客达数十万之众,曾聚集民间香会300余档,即使在相对萧条的年度,也能汇集60档以上。各类香会涵盖了或舞或歌、或鼓或乐、或演或奏等各种样式、各种形态的文化表现形式,使民众在娱神酬神的过程中,也给自己带来了快乐和享受。20世纪20年代,北京大学著名教授顾颉刚、孙伏园、容庚、容肇祖等对妙峰山庙会进行过两次考察,实地考察后,孙伏园先生对妙峰山的庙会文化给予正确定位,即它是信俗不是迷信。蔓延世代的妙峰山庙会的主题词是“带福回家”,这里包含着老百姓真诚的祈愿:得子是福,得财是福,长寿是福,无病灾是福。人生在世,谁个不愿享受现世的福份?谁个愿意在现世遭灾受难?于是,人们祈拜于碧霞元君——这位美丽的道教女神。这是民众心愿的表达,理想的大路。
其次,要充分发挥民众这一保护主体的作用,依靠地方广大民众的力量和民俗方式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政府主导不是包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制度保障、宣传教育、资金扶助等多种方式,正确引导并激发广大民众对自己文化的认知和认同,调动起他们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他们真正成为自己精神家园的守护者、管理者。依靠基层民众的力量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就要善于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如民间各种社团组织、老人协会、文管会等,这些由民众自主发起成立的民间组织,既了解本地的乡土民情,又能以民间智慧及百姓易于接受的方式传承保护自己的文化。如妙峰山庙会能够传承至今,更多的不是靠朝廷、政府的外力支持,而主要靠的是老百姓对民俗传统的热爱、信奉和执着,靠民众自主有效的管理。妙峰山的香会(民间花会)有文会和武会之分,文会一般是指为朝山进香者服务的善会,主要是在庙会期间为香会、香客和庙宇做各种善事并负责安排吃、喝、行、维修等服务性工作的民间组织。文会中的“坐棚”是指在固定场所(茶棚)为香会、香客提供各种服务。民众自发组织起来的善会茶棚完全是公益助善、义务服务、分文不取、行善为主,不仅承担修桥补路、夜间照明、缝补衣服、提供住宿等保障性服务,还要为民众舍茶、舍粥、舍馒头、舍咸菜,并由此派生出“缝绽老会”“清茶圣会”“禅尘圣会”等各种舍盐、舍芦席、舍盘香、舍拜垫、搭彩棚、修供器、糊窗户的服务助善的会档。妙峰山朝顶进香的各种武会,其宗旨是钱粮自备,茶水不扰。在会规中还明确规定了文武各会的宗旨是,“做功徳讲奉献,不索取”。庙会期间,有了如此周到的服务与管理,香客和游人前来上香或踏青,不用携带任何物品,即可满足吃、喝、行等各种需求,还可欣赏到各种武会的表演。到了妙峰山犹如进入了世外桃源,这里不仅有物质上的保障和服务,更重要的是能够获得独有的文化体验和享受。由百姓自主承办成功的民间庙会、各种文化盛事很多,这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机与活力,存在于滋养它的普通民众之中。“一个特定的社群,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享用和传承主体,绝不会在满足经济物质生活需求的时候,忘记自己的传统文化。因为那是他们的精神之根。他们一定会想方设法积极参与,在困境中努力寻求两全,找到有效保护和弘扬之策。”国公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头活水在基层、在民间,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也是传承者、保护者,因此,只有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志愿者团体和基层民众的主体作用,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生活中更好地生存与发展。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通过开展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提高广大民众对本民族、本地区拥有的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认同,并充分发挥乡村与社区中的传习所、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场所的作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融入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之中。
三、坚持保护中发展和发展中保护,是实现生活性保护的根本举措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发展着的、鲜活的文化,它在与社会生活相适应中凸显自身的活力。“保护为主”所强调的“保护”,不是像对待文物那样“死保”,而是顺应时代发展、符合“非遗”自身传承规律的“活保”,即在发展中保护。只有解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发展问题,保护才能持续而有实效。产生于农耕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生存基础是农业社会自然经济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生活方式,与之相应的是封闭的、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生态环境。当现代化、市场化、信息化的浪潮涌进传统的乡村,封闭的社会生态和文化生态逐渐被打破后,原住村民的心态和追求也在改变。我们在一些民族文化遗产丰厚但经济依然落后的少数民族村寨考察时,了解到村民们渴望变化和渴望过上现代生活的愿望非常强烈,他们希望各级领导能够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过上好日子。面对这种情况,使我们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不能不思考:应该怎样引导村民既保护传承好祖先留下来的优秀传统文化,又能使他们改变村寨的落后面貌并实现脱贫致富的愿望?我们不应该一味地强调原汁原味地保护而反对变化,不应该忽略当地民众的发展愿望。那种只强调保护而否定发展的思路,是与“非遗”保护的本质要求相悖的,它会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时代发展的脉搏与现实生活的滋养隔离开来。消极的保护会使生长于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远离民众的生活,或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生生不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强调:“‘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为了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我们应该树立科学保护理念,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本质特性及发展演变规律,通过合理利用、创新发展,使保护对象能够在当代焕发生机蓬勃发展。发展意味着变化,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不变是相对的,变化才是绝对的。只有解决了发展问题,才能实现科学保护。文化发展的历史也证明,只有不断发展创造的文化才是有生命力的文化,而本民族深厚的传统文化基因是文化发展创造的根基。
在保护中发展和在发展中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生活性保护的根本举措。从理论上讲,这个道理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在实践层面上,若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会遇到许多问题,每个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各具特点,呈现出复杂多样性。怎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正确的保护发展思路,怎样才能做到既葆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又能与时俱进地在当代传承发展,在“非遗”项目的发展利用中,如何更好地惠民利民,等等,这些应是我们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一些地区在生活性保护方面已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效。浙江省吉安县围绕美丽乡村建设,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实施利民惠民的德政工程。该县推进“一村一品”,每个村都建有一个乡村“非遗馆”,已建成18个,突出各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项目,发挥自身优势并已形成品牌。竹文化、茶文化、书画文化、皮影文化、扇子文化、龙文化、中医文化等等,可谓各具风情、个性鲜明。“非遗馆”的展示,见物、见人、见技艺、见精神。譬如,郎村畲族文化展示,除了恢复了廊桥和古街,还有畲族对唱、婚俗表演、祭祀仪式、传统饮食等,是一个没有围墙的畲族文化生态园。上张村山民文化展示馆,有磨豆腐、夯年糕、酿酒等,民众和游客可以互动参与,可以休闲体验。这些乡村“非遗馆”,有效地促进了当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在当代的传承发展,走出了一条传统文化保护与现代文明相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互利共赢的新路子。浙江合村乡的合村历来有“文化之乡”的美称,也是全省做手工艺布鞋的专业村,并已开发成系列产品。在手工艺布鞋业的带动和影响下,合村的民俗文化也随之迅速发展。合村村中心有一条溪,溪两岸沿街的房子,都开发出来搞成了““非遗”一条街”。有做小吃的、酿酒的、打麻糍的、做冻米糖的、剪纸的、扎灯的、绣花的、编草鞋的、弹棉花的、做棕绷的,还有唱戏的。溪两岸沿街有二十多个“非遗”项目,形成了富有当地特色的民俗文化街道,形成了丰厚而浓郁的民俗文化氛围。慕名去合村旅游、体验民俗风情的人越来越多,带动得周围农家乐也生意红火,老百姓从中受益增收、得到实惠。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模式,在新农村建设中值得推广和借鉴。
传统的生产方式是传统生活方式存续的土壤,倘若失去了传统的生产方式,传统生活方式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原来围绕着传统生产方式而产生的各种习俗就会自然而然地走向消亡。没有人耕田了,还有人祈雨吗?没人祈雨了,龙王庙就会被另作他用;村里没人酿酒了,自然就没有了酿酒的作坊、打酒的竹角、古老的酒旗;一些少数民族村寨,由于人们着装的现代化,纳鞋底、做土布、织锦、刺绣已成为难以见到的昔日的生活图景。没有了内在的生产活力,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就不能落到实处。所以,在当今保护传统村落、建设新农村的实践中,应重视在原有村寨里传承至今的传统生产方式的保留和延续。传统生产方式是农耕文明的成果,是民间百姓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和自己的聪明智慧创造生活的产物,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振兴传统技艺,守护文化遗产。“面对现代文明的失谐,传统工艺日益展现出其价值与魅力所在: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手工技艺曾经承载着民众最广泛、最基础的生活与情感,建构着本土文化,实现着人际和谐,支撑着当地经济。”振兴传统工艺既可以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自然与文化资源,又能带动就业、促进村民脱贫致富;既能彰显乡村的历史文脉,又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生活。
要延续传统的生产方式、振兴传统工艺,一是应加强立法保护和政策扶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提供宣传、展示、营销的平台,营造有利于保护传承传统工艺的良好氛围,提升传统工艺的认知度和影响力;二是要注重发挥传承人的主体作用,扩大传承人群,做好传统技艺后续人才的培养;三是要在不断创新发展中延续传统工艺的生命活力,即在保持项目的核心技艺,原有内涵的基础上,不断融入新的文化元素,使其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的需求,开发出具有时代特色的产品,提升手工艺品的品质品位,打造民族品牌,扩大市场份额。此外,应重视搞好各地的民俗节庆活动,在节庆活动期间办好各类展会,搭建各种特色文化产品展示与销售平台,并逐步建立起一些规模化、品牌化的传统手工艺品的交易市场,满足广大民众的物质及文化消费需求。
作者:李荣启,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主要从事文化艺术理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出版《艺术概论》《文化与艺术的多视角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文集》等多部专著。
来源:艺术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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