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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周建新 王福如:论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的关系性主体性(一)
时间:2026-07-08      来源: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浏览量:0      分享: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嵌入艺术生产实践,动摇了以人类中心主义为核心的艺术主体性理论。其在主体归属、主体资格和主体合法性等方面,带来作者中心主义瓦解、机器能动性悖论和审美创造悬置等多重主体性困境。为更好地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需要从实体主体转向关系主体,建构关系性主体性的解释框架。该框架通过人机协商、数据赋能、平台中介和审美反馈等四重机制发生作用,并以审美经验的关系化、艺术创作的协同化和意义生成的开放性重构了主体审美结构。关系性主体性既不意味着人类主体的消解,也不意味着机器主体的确立,而是揭示了数字智能时代主体存在方式本身的深刻变革,为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提供了新视角,也为规范和引导人工智能艺术创作实践提供了方法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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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技术介入艺术创作,始终伴随着对艺术主体性边界的深刻重塑。从摄影技术的诞生引发本雅明对机械复制艺术“灵韵”消逝的忧虑,到计算机辅助设计与数字多媒体技术对艺术生产方式的系统性改造,技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扮演着人类感官延伸与工具理性的角色。技术拓展了人类的创作能力,却并未动摇“人类是艺术创作唯一源头”这一基本预设。即便是20世纪末兴起的计算机生成艺术与互动艺术,其算法逻辑与交互规则仍由人类程序员预先设定,本质上仍是人类意图的延伸执行,技术的工具性地位并未发生根本改变。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打破了这一范式。与此前的数字技术不同,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在于“复制能力”的延伸,而在于“自主生成能力”的涌现。它无需人类逐步指令,即可基于对海量训练数据的深度学习,自主完成语义理解、风格迁移与视觉重构,从而生成艺术作品。随着DALL-E、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嵌入艺术生产实践,技术不再是被动承载人类创意的工具,而是表现出高阶的自主交互、语义涌现与视觉重构能力。其所生成的图像、音乐、诗歌乃至影像,在视觉质量、风格多样性与创意表达上已达到甚至超过人类水准,部分作品在国际顶级艺术赛事中获奖。这引发了一场深刻的艺术主体性危机。危机的核心,不仅仅是版权归属或创作定义的争议,更是一个基础的哲学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的主体性以何种方式存在,又应当如何被理解?

长久以来,主流艺术理论深受近代启蒙哲学影响,将艺术主体性限定在人类中心主义的“意识”与“意向性”之上。这种观念深植于笛卡尔以来的近代哲学传统,以意识、意图与自我反思能力作为主体性的判断标准,强调创作者的自我反思、情感经验与“天才灵光”。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康德的先验主义到胡塞尔现象学中的意向性意识,都预设了主体作为自足存在的优先地位。即便是海德格尔的“此在”,仍然以实体主体之存在为前提。这种实体主体中心主义的思维惯性,在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时便陷入理论窠臼。如果艺术创作行为已经无法在人类主体中找到其完整起源,意义生成不再是人类意识的指向性行为,那么传统主体性理论所依赖的那个自足、统一的主体究竟在哪里?而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所呈现的,恰恰是一种既包含人类主观意识,又包含算法自主生成的动态关系性存在。这动摇了艺术主体性的存在方式与理论基础,给现有哲学概念和框架的解释力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尝试从哲学视角探索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的一种新的主体性形式,即“关系性主体性”。关系性主体性超越了人类主体消解的虚无主义论调,以及工具主体的技术主义论调,转而立足于人机交互的存在方式,进行主体性解释框架的重构。关系性主体性还突破了人类意识的单一阈限,并关注人机共创中的机器能动性。本文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是人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交互共创的产物,其主体性并非源自某一单一实体,而是依托交互过程中所形成的潜在行动能力。基于此,本文摒弃了从预设主体演绎推论的传统进路,转而采取从行为能力范畴逆向澄明主体性的现象学进路。这种融合人类与非人类维度的主体性解释框架,既拓展了艺术主体性的阐释疆域,又为规范和引导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创作实践提供了方法论参照。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的主体性困境

传统艺术理论将主体视为创作的逻辑起点,艺术实践始终被理解为主体精神活动的外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则改变了这一稳定的理论结构。在大语言模型、扩散模型和生成对抗网络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下,艺术作品的生成过程逐渐呈现为创作者、算法模型、训练数据、平台系统以及用户反馈共同参与的复杂网络结构。传统主体理论赖以成立的作者中心主义、主体自主性与审美创造观念,在三个层面上形成了相互关联而又各有侧重的主体性困境。

(一)创作主体归属的困境:作者中心主义的瓦解

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打破了传统作者中心主义的创作主体归属逻辑,导致艺术创作主体陷入身份模糊与权属分散的困境。现代艺术理论虽然经历了从浪漫主义天才观到后结构主义“作者之死”的转变,但艺术作品最终仍然被归属于某种确定的创作主体,尤其是人的主体地位没有改变。即便巴特和福柯批判了作者中心主义,但他们所否定的只是作者作为意义唯一来源的特权地位,而非作者作为创作行为承担者的存在本身。在传统艺术生产模式下,无论作品意义如何开放,创作行为都能追溯到具体的人类主体。然而,这种可追溯性的主体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的实践中已趋于瓦解。尽管作品仍然由人类用户发起,但实则源于用户意向、提示架构、数据基底与算法逻辑的共同作用。以Stable Diffusion和Midjourney为例,它们以数十亿图文数据训练模型,数据集涵盖了人类迄今积累的大量艺术风格、视觉符号与文化经验。用户使用这些大模型进行艺术创作时,其生成的艺术作品本质上是庞大数据集经由算法进行概率推断与特征重组的产物。由此,作品归属究竟属于提示词输入者、模型开发者、训练数据贡献者还是算法系统本身,开始变得难以界定。

更重要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中的创作行为呈现出明显的分布式特征。作品的形成往往需要多个行动者共同参与:程序员负责构建模型框架,数据标注者参与训练数据整理,平台企业提供运行环境,用户通过提示词进行引导,算法系统完成内容生成。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意义上的作者不再是唯一的创造源头,而成为复杂创作网络中的一个节点。正如拉图尔在行动者网络理论中所揭示的,社会行动并非单一主体实施的结果,而是不同人类与非人类行动者共同作用的产物,行动者的身份在网络关系中被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恰恰体现了这种分布式的网络化特征。

(二)艺术主体性资格的困境:机器能动性的悖论

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引发了机器能动性的悖论,使艺术主体资格问题陷入理论僵局。主体性问题的核心不在于能否完成某种行为,而在于行为是否具有自主性、意向性和责任性。传统哲学将主体资格与意识、自我认知、情感经验以及自由意志关联在一起。按照这一标准,人工智能显然难以被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主体,因为其运行依赖既定的算法和数据训练机制,并不具备真正意义的意识经验和自由意志。塞尔通过“中文房间”(Chinese Room)思想实验指出,符号处理并不等同于真正的理解。人工智能虽然能生成具有意义结构的文本和图像,但这种意义实际上是算法作用于数据的因果关系,与人类基于意向性的理解有着天然之别。人类的艺术创作不仅涉及艺术形式和艺术风格,还涉及情感表达、价值判断与意义追求,这恰恰是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所缺乏的。另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展现出高度复杂的自主生成能力。它不仅能够生成媲美人类风格和审美价值的作品,甚至因为算法的黑箱性质而产生开发者未曾预设的结果。这种类似人类创造力的能动性,已通过顶尖艺术赛事奖项证明了其审美价值,促使许多学者开始重新审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

机器能动性的悖论根源在于,传统主体理论将“工具”与“主体”视为截然对立的两极,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存在方式无法被这个二元框架所容纳。西蒙东在《论技术物的存在模式》中提出,技术物并非静态工具,而是具有自身“个体化”过程的存在。技术物在与人类使用者的持续关联中完成个体化,形成相对稳定的功能结构与运作倾向。这一理论为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能动性提供了更为精确的哲学描述。生成式人工智能打破了主体与工具的二元僵局,作为技术物在个体化历程中展现出独特的居间性存在。它在与人类创作者的每一次交互中,不断调整和强化自身的生成倾向,形成某种功能性的“准能动性”。这种准能动性既超出了传统工具的被动性,又尚未达到人类主体的哲学标准。事实上,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的持续发展正不断扩大这种理论张力,使机器能动性问题成为主体性理论无法回避的重要挑战。

(三)艺术主体性合法性的困境:审美创造的悬置

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使审美创造陷入悬置状态,从而引发艺术主体合法性的深层危机。即艺术创造何以具有人文意义,审美判断的合法性依据究竟来自何处?长期以来,艺术之所以被视为主体活动的重要形式,正在于艺术创造被视为承载着人类独特的生命经验。无论是浪漫主义的天才创造力推崇,还是存在主义的个体存在经验强调,都将艺术理解为主体内在世界的外化。艺术作品之所以不可替代,是因为其背后存在着具体而独特的创造主体。人工智能不拥有生命经验,也不存在情感体验和存在焦虑,但却能够模仿凡·高、莫奈或毕加索的风格,也能够创造出现实中从未存在过的视觉形象。从结果来看,这些作品具备艺术作品的部分特征;但从创造过程来看,其生成逻辑已脱离主体生命经验的范畴,转而在数据学习和概率计算的算法递归中确立自身。这意味着艺术创造开始呈现“经验缺席而形式存在”的状态。传统艺术理论所强调的“表达”逐渐让位于“生成”,主体经验不再是作品形成的必要条件。

与此同时,艺术的审美评价体系也遭遇冲击。传统审美判断建立在作品与创作者的关联之上,其合法性来源于对创作主体经验的认同与共鸣。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中,作品背后不存在可直接理解的主体经验,审美活动被迫从“理解主体”转向“理解系统”。观众面对的不再是一个有血有肉的创造者,而是一套概率生成机制。这种转变使艺术批评失去了惯常的价值锚点,也使艺术创造概念进入一种未完成的悬置状态:我们既无法以传统标准否定人工智能作品的审美价值,又无法以传统标准确认其艺术创造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创作主体归属的分散化、机器能动性的模糊化,以及审美价值判断合法性基础的动摇,持续冲击传统主体理论框架。主体既无法继续被理解为独立自主的人类个体,也难以简单转移到非人类的人工智能系统之上。但主体问题并未消失,而是在复杂的人机协同关系中被重构。传统主体理论已难以解释这一现实,需要构建超越“人类主体—机器工具”二元对立的新框架。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关系性主体性的内涵建构

(一)从实体主体到关系主体的观念转向

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所呈现出的主体性困境,揭示了传统主体理论解释框架的失效。问题不再是人工智能能否成为主体,而是应当如何重新理解主体本身。传统主体理论之所以陷入困境,根源不在于人工智能已经完全取代人类主体,而在于其始终未能摆脱以独立、自足和统一的实体主体为理论预设。要突破当前主体性讨论所面临的理论僵局,需要实现主体观念的哲学转向,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建构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的新型主体理论。

主体观念的哲学转向本质上是实体主体到关系主体的转变。自笛卡尔以来,主体始终被理解为独立于外部世界而存在的自我意识实体,其本质是内在统一的精神中心,人与世界、人与他者以及人与技术之间的关系则被视为主体之外的附属存在。这种主体哲学深刻影响了现代艺术理论。然而,20世纪现象学、存在主义、交往哲学以及关系哲学的相继发展,主体概念开始逐渐摆脱实体主义的束缚。胡塞尔提出主体间性理论,认为自我意识并非孤立生成,而是在与他者的相互关联中获得意义;哈贝马斯则进一步指出,主体理性在交往实践中形成,主体性本身具有关系结构。尽管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以有效性声称为核心,预设了交往双方具备理性反思能力,这一前提在人机关系中并不能直接成立,但其揭示的“主体性具有关系结构”这一洞见,仍然为关系性主体性的建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照。布伯在《我与你》中提出,“我”,是在“我—你”关系中生成,而非先于关系存在。这说明主体并不拥有独立于关系之外的本质,而是在与他者的相遇中被指涉为主体。需要指出的是,布伯的“我—你”关系预设了双方的人格性,人工智能的拟人化方向发展正契合了这一点。列维纳斯则进一步强调他者对于主体生成的优先性,认为主体并非从自我出发建构世界,而是在回应他者的过程中形成自身。主体因此不再是一种实体性存在,而成为一种关系性存在。

在上述关系哲学谱系的基础上,巴拉德提出的“内在行动”理论,为关系性主体性的建构提供了内在本体论依据。巴拉德区分了“互动”(Interaction)与“内在行动”(intra-action):前者预设了两个先于关系而存在的独立实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后者主张主体与客体并非先于互动而存在,而是在“内在行动”过程中相互构成的。这一观点比布伯的“我—你”关系更具理论穿透性。换言之,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的创作过程中,人类创作者与人工智能系统并非两个预先存在的独立实体之间的“互动”,而是在每一次提示词输入与模型生成的“内在行动”中共同生成的。主体不先于这一过程存在,而是作为过程的结果涌现。这种理论转向突破了“主体先于关系存在”的基本假设,为重新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中的主体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关系性主体性的理论基础

从实体主体到关系主体的观念转向,为关系性主体性的建构提供了本体论前提,而拉图尔的行动者网络理论则从社会本体论层面提供了具体的分析框架。行动者网络理论认为,社会行动从来不是某个主体单独实施的行为,它代表了不同人类行动者与非人类行动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行动者网络中,技术装置、制度规则、物质媒介以及人类个体都具有参与行动的能力,行动者的身份本身就是在网络关系中被建构的,而非先于网络而存在。这一本体论立场与巴拉德的“内在行动”理论形成共鸣,都拒绝将主体视为先于关系存在的固定实体,主张主体性是在关系网络的运行过程中涌现的结构性力量。

将行动者网络理论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可以清晰地揭示其主体性的网络化生成逻辑。在创作过程中,人类创作者、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数据、技术平台以及审美共同体共同构成了关键的行动者。它们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因果关系,而是相互依存、持续协商的动态网络。在这一网络中,人类意图通过提示词“转译”为机器可识别的数据形式,算法系统将这些数据“转译”为视觉或听觉输出,观众则将这些输出“转译”为审美体验与社会意义。每一次“转译”除了信息传递,还包含意义的重新建构,主体性正是在这一系列转译过程中持续生成。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的主体性既不存在于某一个单一节点,也不是各行动者主体性的简单叠加,而是存在于整个网络的运行过程之中。

(三)关系性主体性的概念界定与核心内涵

基于上述理论支撑,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中的主体性应被重新理解为一种“关系性主体性”。所谓关系性主体性,是指在人类创作者、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数据、技术平台以及审美共同体等多元行动者的持续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动态生成性、协同参与性和开放演化性的主体存在方式。这一定义包含两个核心命题:其一,主体并不先于关系存在,而是在关系中生成;其二,主体并非静态结构,而是在互动过程中不断演化的动态结构。

关系性主体性在人工智能时代具有三个鲜明特征。第一,生成性。传统理论通常将主体视为创作活动的起点,而关系性主体性则认为主体本身就是生成过程的结果。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的主体在创作开始之前尚未完成,而是在创作活动展开过程中得以塑造。每一次提示词输入、模型生成、结果反馈以及审美评价都会重新塑造主体结构。主体因此具有持续生成的特征。第二,协同性。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中,没有任何单一行动者能够独立完成创作。创作者提供价值判断和审美方向,算法模型提供自主生成能力,训练数据提供知识资源,平台机制提供运行环境,观众则通过接受活动赋予作品社会意义。主体性因此表现为多种行动者共同参与的协同结构,主体不再是个体中心,而成为协作网络中的涌现属性。这种协同性并没有消解人类主体,反而使人类主体从单一的创造源头转变为协同网络中具有价值导向功能的核心节点。第三,开放性。主体边界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传统艺术创作的重要表征,而关系性主体性则体现出持续开放和不断演化的特点。随着模型更新、数据扩展与审美环境变化,主体结构始终处于重构之中。主体所呈现的是一种在关系中不断生成的过程。正是在这种开放性之中,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不断突破既有创作模式,推动艺术主体结构发生新的变革。

综上所述,关系性主体性既不同于传统主体哲学中的实体主体,也不同于简单的人机混合主体。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中,主体已经从单一主体转变为关系主体,从封闭主体转变为开放主体,从实体主体转变为生成主体。这种观念重构不仅为理解人工智能艺术提供了新框架,也为数字智能时代主体性理论的发展开辟了新路径。由此,主体问题不再停留于“谁是主体”的资格争论,而进入“主体如何生成”的理论层面,这正是关系性主体性理论的核心价值所在。

周建新,深圳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院长、文化数字化与文化创新发展重点实验室执行主任、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王福如,深圳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专职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

责任编辑:张书鹏

文章来源:民族艺术研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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