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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王延中 王琦:充分发挥文物和文化遗产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促进作用(二)
时间:2024-09-21      来源: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浏览量:0      分享:
四、当前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各地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不少文物和文化遗产在实证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宣讲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却仍不够显著,有些文物和文化遗产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功能未能充分体现,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问题的出现。
(一)法律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新近颁布实施的促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虽有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内容,但距离形成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仍有差距。我国已出台的相关行政法规主要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由于颁布实施较早,并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相关条例。这使得多数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实践仍以过去模式为标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也未能全国、全局、全方位地体现,尤其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非遗保护的核心是激发人们的文化自觉,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同时,客观上也造成了更强调民族文化多样性局面的出现。另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曾依据地方特色制定颁布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但由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基本法中的缺位,使得非民族地区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缺失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原则。
(二)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还不充分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党在民族工作领域的重大理论创新,是涉及各方面的纲领性、全局性的指导思想。但是,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一些相关部门和主要责任人对这一纲领性工作缺乏整体把握,存在片面化倾向。例如,部分地方组织开展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题的文物和文化遗产展陈工作,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偏差,如为彰显地域特色,过分强调本民族文化,对该地区其他民族参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缺乏重视。民族地区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往往会通过制造差异性来吸引旅游者,以获取经济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差异性和本民族意识。随着民族文化旅游业和文博产业的兴起,民族地区吸引了大量外来者,但在频繁的互动过程中,地方性、民族性身份认同并未削弱,甚至激发了地方和民族的身份意识。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仅是民族地区的任务,也需要包括汉族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参与。汉族占全国总人口的91%以上,没有汉族和广大内地民众,尤其是城市居民的参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不可能实现全覆盖,更不能深入持久。当前,有的地方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还存在不少认识和实践偏差。例如,“华服”是中华民族的民族服饰,是包含了56个民族的中华民族服饰文化,而“汉服”只是“华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但不少“汉服运动”为扩大影响力,在宣传中简单将“汉服”等同于“华服”,存在大汉族主义倾向。显然,各民族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存在实践偏差,其原因在于人们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本质性缺乏更深层次的认识与解读,不能兼顾民族文化多样性与中华文化主干性。
(三)对中华文化主体性的彰显还不充分
文化主体性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交流场域中的人面对古今中外文化关系时所显示出来的意识能动性”。在同其他文明共同体的交流互鉴中,巩固中华文化主体性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当前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对中华文化主体性的挖掘仍显不足。我国边疆民族地区,一些文物与文化遗产存在跨国分布、多国共享的问题,处理好这方面的问题至关重要,既要看待文物与文化遗产的共享性,更要体现中华文化的主体性,从而更好地体现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和文化上的兼容并蓄和包容性特征。当前,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在体现“世界普遍话语”与“中华文化主体性”方面存在矛盾。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面对西方国家在世界遗产委员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形势,在申请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适应西方文化话语,导致西方文化价值和理念不断冲击中华文化主体性。在文化传承和发展中,特别是在涉及非遗和文化遗产申报、世界遗产名录申报等一系列涉外工作中,要进一步做好中华文化的对外宣传,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力。
(四)社会宣传教育功能发挥有待提高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凝聚社会共识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路径。文物和文化遗产是人们在历史进程中创造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和,具有鲜明的人民性。通过文物和文化遗产展览,更能从社会层面凝聚社会共识,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目前,我国文物和文化遗产博物馆、展览馆等场所,虽然通过举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系列展,承担了一部分社会宣传教育职责,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在文物和文化遗产展览中彰显“中华文化一体性”与各地区各民族“多元文化”方面存在对话张力。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意义是由人赋予的,但在展览中对各地区、各民族的文物和文化遗产背后所蕴含的中华文化内涵,以及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联通性阐释不够清楚。展览品被简单地堆砌在同一空间内,失去了人与物交互的情景,导致文物和文化遗产宣教功能发挥得不够理想。另外,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题的展览仍以静态展览方式为主,受限于时间、地理空间,展览的社会影响力仍有不足。
五、充分发挥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建议
(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民族工作重要思想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必须更好地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要求。同时,必须全面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全国各地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都要进行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性的评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保护文物、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是应有之责的科学理念。关于文物与文化遗产的阐释也非常关键,既要全面把握,又要紧扣重点。在阐释文物和文化遗产区域民族特色的同时,更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挖掘中华民族的共同性。例如,在激发文物和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时,注重中华民族共享文化符号的吸引力、传播力、影响力。这需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引领和指导相关展陈工作的主题设计和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将各民族、各地区的文物和文化遗产内蕴的中华文化元素转化为文化资源禀赋。
(二)积极稳妥调整完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近年来,新修订的不少法律法规增加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载入党章,2018年“中华民族”被写入宪法,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化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实现文物和文化遗产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双向促进,需要形成完备的法治体系,关键是形成不同层级的立法。首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两部基本法进行修订,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重要法律原则。这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涵注入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具有重要意义,能对解决过去一些存在争议、落实不到位的实践提供法律遵循。其次,全国各地也需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基本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颁布地方法律法规,确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相关要求,能够有效落实到各地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中去。完善法治保障,加大督查力度,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寓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全过程,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不可挑战的国家意志。
(三)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性,将铸牢要求贯穿文物和文化遗产开发利用尤其是展陈宣传的各环节与全过程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正确把握“四个关系”,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尤其要处理好“共同性和差异性”“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正确把握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根深干壮才能枝繁叶茂。”这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处理好“四个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尤其在处理“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上,要正确看待二者的辩证关系,要大力保护传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更要阐释各民族文化的交互性,挖掘共有文化元素。各民族文物和文化遗产种类、数量繁多,绝大多数是各民族人民共同创造的,但由于早期对各民族文化差异性的强调,导致部分文物和文化遗产仍被视为某个民族特有的。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要深入挖掘这类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共享元素,打造新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标识,突出中华文化的主干性地位。中华文化主体性则主要体现在与其他文明共同体的交流中。我国地大物博,接壤国家众多、跨国民族存在的事实,使得部分文物和文化遗产存在跨国分布和多国共享的情况。这也为部分国家在世界文化遗产中抢先将源自中国的文物和文化遗产“申遗”提供了可能性。要加强对跨国文物和文化遗产的阐释,加大对这些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源头研究以及其背后蕴含的中华文化独特性的研究,从而坚定文化自信,巩固中华文化的主体性,增强中华文化传播力、影响力。
(四)积极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两创”,更好发挥其在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打造中华文化社会氛围及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命题。其中,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两创”无疑是重要内容。首先,要融合创新,构建多维度的传播传承体系。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的主要信息源。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加工,打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数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对于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凝聚社会共识意义重大。要充分运用数字化、网络化、AI等技术,系统梳理民族地区反映中华文化的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形成资源数据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展览打造成文化数字资源,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用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和教育,加强人们与中华文化的情感互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物展览建设,打破现有静态化展览模式。推动具有代表性、效果好的展览活动进行全国巡展,有形有感有效凝聚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同认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其次,提炼中华文化标识,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通过拓展数字终端,利用官方微博、短视频APP等方式塑造超级IP,提升中华文化品牌价值。深挖中华文化产业潜力,在尊重文物和文化遗产特质的前提下,推动其与中华文化深度融合,推出全新文化产品,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王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与民族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央四部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兼任中国民族理论学会会长、中国民族学学会名誉会长。

王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与民族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责任编辑:张书鹏

文章来源:民俗研究

上述文字和图片来源于网络,作者对该文字或图片权属若有争议,请联系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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